新京报贝壳财经讯 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管理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通报称,近期,与虚拟货币、现实资产代币化相关的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扰乱经济金融秩序,危害人民财产安全。为进一步防范和化解虚拟货币和现实资产通证化带来的风险,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我们遵守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及衍生品交易法》。我们将按照国家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委员会的规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法》、《防范和处理非法融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经检察院和国务委员会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虚拟货币的本质属性、现实世界资产的通证化以及相关商业活动(一)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同等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坊、Tether等虚拟货币是由非货币当局利用密码学、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发行的,其主要特点是以数字形式存在。这些都是不合法的,不应该也不能够在市场上用作货币。与虚拟货币相关的商业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国家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兑换、作为核心业务伙伴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经纪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和融资、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非法金融活动依法严禁、严禁涉及虚拟货币的商业活动、涉嫌非法销售代币纸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证券期货交易违法行为、非法集资等行为。法律。外国公司和个人可以通过任何方式进入该国。禁止向境内企业非法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与法定货币相关的稳定币在流通和使用过程中暗中执行法定货币的一些功能。未经有关部门依法合规同意,任何境内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与人民币挂钩的稳定币。 (2)现实资产通证化,是指利用加密货币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换为通证(通证)或其他具有通证(通证)性质的股票或债券。aphic技术、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来进行发行和交易活动。在境内开展现实资产通证化活动,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出售通证纸币、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交易、非法集资等违法融资行为。禁止开展金融活动,但依照法律法规经商务主管部门同意,以特定金融基础设施为基础开展的相关商业活动除外。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组织提供现实资产通证化相关服务。二、改进工作作风 (三)部门间的协作配合。人民禁令中国网信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合作联动,协调指导各地防范风险和非法金融处理。与虚拟货币相关的活动。中国证监会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金融管理局监管部门、外汇局等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加强与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配合联动,协调指导各地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 (四)加强地方落实。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虚拟货币和现实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的总体防范和管理。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除地方派出机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外,电信主管部门、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参与,并配合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信息化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配合完善规范工作机制,有效配合中央相关部门工作机制,形成中央地方协调、部门结合的工作格局,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虚拟货币、现实资产通证化相关风险问题,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三、加强风险监测和防治 (五)加强风险监测。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外汇局、互联网信息化局不断完善技术监管措施和制度支撑,加强综合分析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相互验证机制,及时掌握虚拟货币和现实资产通证化相关活动的风险情况。地方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区域监测预警机制作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要会同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派出机构、网信、公安等部门,有效协调线上监测、线下调查和金融监控,高效准确识别虚拟货币和现实资产通证化相关活动,及时共享风险信息,健全预警信息传递、核实、删除的快速反应机制。 (六)加强金融、中介、技术等监管呃服务机构;禁止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开立账户、转移资金、提供清算服务和结算,禁止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包括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作为抵押物,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加强风险监管。如果发现违法行为,必须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金融机构(包括非银行清算所)未经同意不得向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及相关金融工具相关的企业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中介机构和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互联网服务未经同意向第三方公司提供与现实世界资产及相关金融产品代币化相关的中介、技术或其他服务。 (七)加强对互联网内容和信息获取的控制;互联网公司不能为与虚拟货币或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的交易活动提供在线交易办公室、贸易展览、营销推广、付费推荐或其他服务。如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必须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并为相关查处、查处提供技术支持和帮助。根据金融管理部门发来的问题线索,网信局、公安部门对开展与虚拟货币通证化相关商业活动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含小程序)和公众账号进行关闭、删除及时并依法处理虚拟货币和现实世界资产。 (八)加强工商登记和广告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经营主体的登记管理。工商企业、家庭的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通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市场监管部门将配合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通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并将及时调查处理相关问题。非法广告。 (九)继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行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及相关部门严控虚拟货币“挖矿”行为继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各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纠正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法云[2021]1283号)和“产改委”要求,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挖矿”整顿工作。 《产业结(十)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发现非法金融线索后对于涉及虚拟货币和现实资产通证化的活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迅速查明,依法妥善处理,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个人的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已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一)严厉打击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公安部、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等部门以及司法、检察机关将严厉打击欺诈、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行为。l 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规定,开展与虚拟货币和现实资产通证化相关的融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以及相关违法犯罪活动。虚拟货币和现实世界资产的代币化等技巧。活动。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相关行业组织应加强会员管理和自身职责的政策宣传,倡导和鼓励会员组织抵制与虚拟资产和现实资产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并按照相关自律管理规定对违反监管政策和行业自律的会员组织进行处罚。利用各种行业基础设施跟踪加密货币和现实资产通证化相关的风险,并将问题线索快速传达给相关部门。 4.实施严格加强对境内企业境外开展相关业务的监管(十三)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十四)直接或间接境外以外债形式开展实物资产通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对境外股份等实物资产(以下统称境内股)进行资产证券化或通证化的国有企业,应遵循“同业务、同风险、同规则”的原则,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的严格监管。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法律法规规定。境内企业基于国家权益在境外开展的其他形式的实物资产代币,中国证监会将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对该业务进行监管。未经有关部门同意和通知,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以前的口粮。 (十五)境内金融机构境外子公司、分支机构提供境外实物资产通证化相关服务,必须认真遵守法律规定,拥有有效防范业务风险的专业人员和制度,严格落实客户准入、合规管理、反洗钱等要求,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直接或间接开展TOKEN业务的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以外债形式对境外现实资产进行通证化,或者为境内实体开展以境内资本为基础的境外现实资产通证化相关业务,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内控合规制度,加强业务和风险管控,并将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报相关管理部门审批或申请。五、加强组织执行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部门、各地区要高度重视虚拟货币和现实资产通证化风险防范,加强组织领导,明确操作责任,形成中央统筹、地方落实、集体督导的长效工作机制。保持高压态势,动态监测风险,有序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全力依法保障人民财产安全,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十七)深入开展公关宣传。各部门、各地区、各行业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等沟通渠道,通过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分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宣传虚拟货币及现实资产通证化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和表现形式,充分提醒公众潜在风险,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知识。不同的技能。六、法律责任 (十八)违反规定开展虚拟货币、现实资产通证化相关的非法金融活动的本通知的规定。对向企业提供虚拟货币和现实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的人员,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境内实体和个人明知或应知境外实体在境内非法提供虚拟货币或现实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将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九)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工具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相关民事索赔无效,并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涉嫌扰乱金融秩序、危害国家安全的金融安全问题,将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中国人民银行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投机风险的通知》(银发[2021]237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