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法律改革的曲折历程表明,中国古代法律文明既有连续性、统一性的主流,也有间断性、变异性的支流。” ——张春海:《中世纪财产刑:农牧文化互动下的制度变迁》,《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第142-152页。本期书评:陈新宇梅建华文字摘录:罗东在现代,除了书籍之外,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的文章也是知识生产和积累的另一个基本手段。今年8月以来,《京报书评周刊》以书评为基础,拓展了“学术评论与文摘”的知识传播活动,筹备了“京报·中国学术文摘服务”,并与杂志界合作,为书评贡献力量。中国人文社会科学事业。每期均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担任审稿人。我们的目标是为您带来最新、专业、前沿的文章。我们也希望入选的文章具有清晰的本土和全球问题意识,具有独特的中文写作气质。每期两篇,本期为第十二期(本期一篇,附“十月物资索引”)。作者张春海讲述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演变中被遗忘的“片段”。赎罪原本是一种严厉的惩罚。自周代以来,刑罚由重转为轻,一直延续到南朝,受到游牧文化严酷刑罚的影响。他们是当时的知识精英,在立法过程中融合、妥协了游牧民族的制度和中原制度。连续性和统一性中华文明尤其是语言的严谨性,导致后人忽视了农牧文化互动史上的这段历史。作者回顾了从先秦到唐代的历史资料,以阐明我们的整合过程。以下内容经《北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许可转载。摘要、参考书目、注释等详细内容请参见原文。 作者:张春海导演的电视剧《封神榜》(1990)剧照。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在中世纪发生了重要变化,这与华夏各民族与南迁游牧民族之间的冲突、斗争和融合密切相关。中世纪法律改革的曲折过程是中国古代法律文明相互联系的结果。这表明不仅有主流是连续性和统一性的,但也是不连续性和可变性的支流。这些都是中国文化融汇多元的过程的各个方面和组成部分。本文以体罚为切入点对此进行分析。 1、体罚作为中国农业社会的传统。研究财产制裁的历史变迁是一个重要问题,关系到包括古代东亚国家在内的世界所有文明的法律发展是否遵循相似或相同的路径。还包括公权力的确立与制度的法律演变问题、刑法与民法的区别、赔偿与罚款的关系、游牧集体法与中国法的冲突等。对财产处罚早期阶段的调查是任何此类调查的重要起点。 (一)救恩:本质儒家思想的重要性 《尚书·正仪传》藏版:【前汉】孔安国正仪:【唐】孔颖达等流派:周素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6月 财产刑在中国有着非常古老的渊源,是中华法制文明的重要传统。 《正宗顺天》记载:“刑者为赦,五刑者为刑,笞者为官刑,鞭笞者为刑,钱者为赎”。祸得赦免,盗贼终受惩罚。”倪天生认为,“救援‘舜典’必须是受害者或其家人,这是各民族古代法律中规定的。必须给钱(compositio、busse)等,但具体情况不清楚。”首先我们看孔颖达的解释:除了五刑之外,还有处理公共事务的鞭笞、惩罚等刑罚。儒学的教学法。如果有善行、恶行,我们都会用钱来弥补。如果做错事的人造成了伤害,而初衷并非如此,孩子会得到善意的原谅。如果父母是叛徒,不改变他们的行为,小偷就会用杀戮来惩罚他们。首先,在这种古代惩罚记忆中,赎罪在本质上与驱魔或鞭打相似,没有将人们驱逐出社区的目的。第二,赎罪对应五主刑,与鞭打不同,鞭打本来是刑罚官司。具体来说,客观上,囚犯的行为已经达到了被社会排斥的程度,但主观上,没有必要施加如此严厉的惩罚,需要灵活执行。也就是说,赎罪的本质从被驱逐出社区变成了留在社区中。并保护生命和身体。这是真实的。这种根本性的转变,符合农业社会的现实需要,也符合中华民族重视人、视人为资源而不是负担的思维习惯。简而言之,这种赎罪形式是惩罚的一种变体,是一种特殊的惩罚形式。还有其他形式的救赎。 《尚书录行》:“莫纠疑,赦免,罚一千仙,证罪……澄清疑,赦罪,罚一千仙,证罪。”这里的惩罚实际上达到了赎罪的程度,即五刑的惩罚,但由于事件存在疑点,所以改为赎罪,囚犯留在社区。在本质和原则上,它与之前的赎罪相似。 《上州陆行》还记载“武王教夏赎罪”。古代对此的普遍理解是“吕后受武王之命而着书,教夏禹如何赎罪,刑天下较宽。”事实上,如五点所示,赎刑本来是重刑,但到了周代,其性质发生了变化,强调了轻刑的特点,扩大了适用范围,基本完成了从重刑到轻刑、从有限刑到普遍刑的发展过程。到了秦代,赎刑更加普遍,成为一种正式的刑罚形式。学者们注意到,秦汉时期的赎罪有两种,一种是罪犯被判刑后,可以交纳一定的财产来赎罪,这种赎罪主要是针对特权阶层,先判处一定的刑罚,然后再赎罪。刑罚涵盖所有犯罪目标,涉及轻微犯罪,是对犯罪行为的直接惩罚,而不是特定刑罚的替代惩罚。 《汉魏法律与社会:以简、文书为中心的研究》 作者:韩树峰 主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5月 对于后者,《法律问答集》引用了秦法“内奸,救抗”。 “贼动攻克,拯救抵抗。”另外,“A打算送B去抢劫,有一天,B去抢劫,还没到,就纹身了,赎回了所有东西。”都是‘对犯罪行为的直接惩罚’,不是先判处长期监禁或纹身,而是‘然后命令他们赔偿金钱’。”这既利用了赎回的减刑作用,又让犯罪分子失去了个人财产,可以作为惩罚。“自愿赎罪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而是针对主要人物所犯的罪行。无论贵族官员或平民犯有轻微罪行,均适用此刑。这种赎罪本身就是“初刑”,它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介于长期刑和刑罚之间。这是一个有固定期限的刑期。 《睡虎国秦墓竹简》编辑:睡虎国秦墓竹简组版:文物编辑。 2001年12月,汉朝继承秦制。救赎不仅是一种“交换惩罚”,而且是一种正式的惩罚。惩罚作为特权的作用越来越弱,财富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地位的作用越来越小。赎回刑成为普遍刑罚,符合我国法制发展的基本趋势。威兹汉代刑罚的普及。 Q. T56:35:“农臣总理宣布罪犯必须付出赎罪的代价。” 《福星》中的惩罚是小罪赦免、小罪赎罪。它具有黄金品质。持续很长时间。永元六年(94年)廷尉陈冲写道:“现行法规定死亡六百一十一例,刑罚一千六百九十八例,赎罪二千六百八十一例。刑罚分为死刑、苦役、赎罪三类,表明赎罪在汉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2)罚款:由二级处罚改为一级处罚。 《中国刑法史》 作者:蔡叔衡 出版社:中国法律出版社,2005年1月 在刑罚制度中,还有罚金和刑罚。蔡叔衡是这样说的:周朝的一个新鲜事是体罚的刑罚,如《刑法》中所描述的那样:直到武王修改刑法,才成为掠夺、赎罪、罚收财物制度的起源。 《周礼求观》中还记载:“官所受罚物罚款,送入军中”。沈家本解释:精名最早出现于《知晋》,《管子》中有详细描述。它被用于最轻微的犯罪。惩罚和救赎是有区别的。 《文字》:“刑应以刀,轻罪以刀。”没有一个小偷会咒骂,但如果他用剑咒骂,他就会受到惩罚。 “救赎意味着商业。” “商财亦然,五刑比五轻。刑是轻罪,刑是重罪。谈罚则不犯罪,罚是其名。除五罚外,为一级。”历代刑法考察s(全4卷) 作者:沈嘉本 版本:中华书社 2006年1月 “犯罪行为” 除了刑事处罚外,还处以罚款,因为“犯罪较严重的人”可以留在社区,但必须适用于“犯罪较严重的人”,以表明将其驱逐出社区的意图。首先,因为它们是对共同财产的制裁。第二个原因是他们并不都是流亡者。沈家宏《历代刑法考·刑十二考》中“罚”一文,引《商书鲁行》“五刑不简单,比五刑正确”,并注:“五刑需钱赎罪”。也就是说,所谓“五罚”,其实也是罚款的一种,只不过分为五个级别。并补充如下注释:“‘五刑’一词的意思是有五级刑罚,d 五刑小于五刑。 。 。 。五刑是与五刑分开的一系列刑罚制度,这使得两者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西周一直延续到春秋战国时期。沈家本在《国望神迹》中引述“轻刑、驱逐,是金点。”《管子・中匡》:“刑罚过重,是金点。”后记:“此”关中制度……死罪刑以甲兵赎,轻罪罚金。看似赎回,刑分有轻有重。”事实上,赎回对应的是五刑,而罚款则不然。魏昭评:“轻刑、开除,以金分处罚。”“犯轻罪,不属五刑者,应e 用金币积分兑换。差两分,今日罚金相同。”张家山出土,还记载:“偷窃至二十钱者,罚一两。偷盗钱币二十至一百者,罚二两。偷盗二十至百文,罚二两。“一百至两百人称为白弟子,谓之刑。”石古之解释道:“‘罚’是鲁国刑罚制度之一,与秦汉刑罚地位相同。” 作者:【日文】石古之 译者:柴慎繁、朱恒业 版本: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4月 如果我们看一下秦国“睡虎村”的竹简,我们不难发现,安乐死是秦国最常见的一种刑罚,与刑事犯罪(体罚)和强行刑罚并列。伤害他们,你将成为这座城市的指挥官。角谷常子总结出秦国的惩罚制度是“死亡→刑罚→反抗→贿赂”。 《Rei 2》中的罚款。这是邯郸坡出土的汉竹条《武威》载:“官俸钱二十两,界法所定。”使用生蚕者,罚二两。关于罚款的适用,史料中有很多记载。刁迪亚智由此说,汉代的刑罚制度被认为是由死刑、苦役、赎罪、罚金组成。也就是说,汉代的罚金不限于阶层、社会地位,而是广泛适用于普通百姓,形成了较为完整的制度。魏晋南朝财产刑传统《晋书》(全10卷)作者:【唐】房玄龄主编:中下书社1996年4月中国魏晋等朝代由于游牧部落的一波又一波的征服而被迫南撤的人,普遍继承了秦汉时期财产刑的传统。 《刑法年谱》这样描述曹魏新律:“按古义,刑有五种:死三、刑四、履行执行三、赎罪十一、罚金六、杂罪七,共三十七例。”一个人被认为是法律的负责人。沈甲本道:“赎罪与罚金分明两部分,魏法是从汉代继承的。” ”藤田孝夫的研究还揭示,魏晋时期的罚金是直接继承于汉代制度的,而且数额差别不大,这是学界的共识。我们看一下晋代《太子法》的历史记载,刑罚有三种:恩大法。一是猫头鹰,二是砍头,三是弃市。坤有四种刑罚。一种是5年的昆平,200年的鞭打和4年的鞭打。三是对三岁孩子的惩罚,四是对两岁孩子的惩罚。死刑是2英镑。五年监禁要花一磅黄金。 4岁、3岁、2岁的区别是4个尾巴;区别是12个队列、8个队列、4个队列和1个队列。退出市场就是死刑,死刑二年以上就是死刑。 《唐六典》作者为:【唐代】书评李林甫等:陈忠甫译:中国书局1992年1月《太子典》的死刑与《新典》完全一致。坤的刑罚将从新法规定的四级减为一级。新法将完结执行三年有期徒刑合并为四年有期徒刑,重新刑期分为三年和两年三个级别。六级 原来的罚款将简化为五级。由于有杂罪罚金的规定,所以文末所谓的“杂罪”均应用“赎罪”一词来指代。 “”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含义与现在的“财产制裁”类似。所谓“罚金一两以上为赎罪”,是指对罚金一两以上的犯罪,适用财产刑。这里用的“赎罪”、“死赎”、“五年有期徒刑”等用语,但含义不同。最后一种“赎罪”是刑罚的替代,适当的。名词 古人云:“刑也可以叫刑……救赎也可以叫刑……意思基本相同,只是名称不同,所以不能混淆。”马”。尼德升a认为,曹魏时代的刑罚制度以无期徒刑、苦役、财产刑为主。四级刑、三级刑、三级刑是包括死刑、可赎回刑、罚金和杂刑在内的刑罚类型。四种刑罚加起来就是五种刑罚。滨口重国总结出曹魏时代的五刑是死刑、征兵、行刑、刑罚、赎罪。其实,这与曹魏的坤、完、祚、赎五刑是一样的,只是分类不同而已。 ”邓一期曰:“魏用五刑:死、坤、万、祚、赎。”“晋用五刑:萧、斩、离市、祚祚、赎。”《史学》。中国古代法律制度概论》作者:韩国范出版社:人民出版社,1993年7月《古代法律制度研究》《北朝》作者:邓以奇编者:中华书社2005年2月无论学者的意见如何,所有对魏晋刑罚制度的看法都肯定了财产刑在其中的地位,而晋代早期的赎罪刑在《商书》中已有记载。不可否认,它与中华文明的制度相似,当时的人们对此也了解得很清楚。上表中写着:“无期徒刑的刑罚”罪数不超过十四,死罪不超过三……刑不超过一年,黄金不超过四两。” 赎月不计日,赎日不计月……赎罪的刑罚警告错误……救度是淳颜的忏悔和吝啬的缺陷。“赎罪主要适用于过失犯罪,是秦以前传统的延续王朝,在哪里所谓“善行、恶行”,就是用来赎罪的。因此,死罪也是可以赎回的。对魏、金财产的刑罚,为南朝历代所继承:“宋、南齐之法,与金相同,但有下列情况。”赎罪之丝用于两者。南朝的颁布法律和刑罚制度始于梁代。 《梁律》载于《隋书》《刑法年表》卷二十五。有15种不同的惩罚制度。离开市场已经是死罪了……刑期已经有两年拒罪了,大家可以为所欲为了。鞭刑五年,帛二百匹。男的,五岁小孩12两,男的6两。从历史上看,历史学家并没有给出令人满意的解释。首先,梁朝时期,罚金被列为单独的刑罚。系统范围从 12 ryo 到 1 ryo。从《老人与救赎》到《对老人判处两年徒刑和二十四块丝绸》。有学者从不同角度解释“赎罪”和“赎罪”,认为第一系列是“赎罪”,第二系列是“赎罪”。朝代、死罪、赦罪和赎罪是分开的,而赎罪因为相对较小,所以排在最后。而救赎则更为严重。 “南朝时期的罪大恶极、纵容罪恶、赎罪之中,赎罪是针对比赎罪更严重的人。正如沈家本所说,“赎赎尤其以年刑为基础。”以南朝南北为背景的电视剧《辉煌咸阳》(2016)剧照。这个解释太牵强了。如果拿梁的来说据《遂书刑法年鉴》《典》记载,刑罚整体财产状况中等。这是一个民族传统。纵观先秦之前的发展趋势,我们可以看出,第一赎金是对过失犯罪的完整惩罚,因此可以赎回包括死刑在内的各种刑罚,而第二赎金是对普通犯罪的替代刑罚,因此赎金数额比第一赎金要大。因此,死刑不是一种补救措施,而是一种继承和发展了先秦传统的万能补救措施。即位后,制定了权力统治,按照周汉古事,凡是犯了罪的人都得救。历史学家认为,梁是否“有罪”的“救主”制度是“根据周汉古事”,是正确的判断。这也说明,直到唐初,人们还是很清楚这个中国人的存在的。传统。事实上,梁武帝在大同十一年就确立了这一制度。 (545),诏书写道:“自尧、舜以来,已发出救赎的判决。在中世纪,允许犯罪的身体还债。因此,官员不无狡猾,每日发布命令……犯罪的身体将被恢复,每个人都将听到救赎的话语。”所谓‘据古’,就是‘根据周汉古事’,而‘众人闻赎罪’中的‘九’字,揭示了梁代赎罪是普遍赎罪的信息。从以上分析中,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财产刑作为中国法律传统在魏晋南朝的继承和发展,是一种象征。中国法治文明的这种延续性不是沙上之塔,而是有着坚实的基础。物质文化基础。首先,重人轻财的理念是这一文化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体现了对人作为主体的重视和尊重,也有助于物质财富的提高。他在谈到唐代中央金融体系的逐步“本土化”时表示,农业和简单商品经济的关键基础是上述概念和相应的文化物质基础。南朝的金融制度相对于北朝的金融制度是“进步的”,具体体现在南朝重视市场交换,北朝重视经济,并且各自的金融制度都体现了这种经济形态。 “没有经历过比北朝更残酷的混乱”,是南朝“突破”的基础讨厌的系统。这是一个前提。魏晋南朝财产刑的发展,就是这种社会经济文化大条件和环境的产物。作者:陈寅恪,版本:河北教育出版社,2002年11月 这正是因为南朝的社会经济比北朝更加“先进”。北方社会深受游牧民族及其文化的影响,由于“北朝的社会经济发展落后于南朝”,所以有人说“唐朝时期,唐朝北方的社会经济发展逐渐超过了古代北朝的限度,随着向南朝的发展,需要创建相应的制度和文化。”正如学术界所称,一个“王朝”出现了。在生产生活方式和农业经济的背景下,“南“南朝”的意思是“文明”,从外表上看,就是“中国”或“中国”。南朝虽然是一种现象,但总体上来说,它在各个领域的表现并不一致或同时存在,程度和范围差异很大。在某些领域,还存在“南朝”的“停滞”现象。在法制领域也是如此,如果仅从成文法典来看,隋唐时期并没有明显的迹象。这种情况在近代早期财产刑的演变中也出现过,并表现出“北朝主流”的特征。 1992年12月“南朝”与“北朝主流”不是二元关系,而是中古文化的“延续”过程的各个方面。中华文化的连续性和统一性无疑是主线和主导线。但从制度和个人层面来看,游牧民族的征服所带来的中国文化发生了一些变化。骨折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 “延续、破坏、延续”的过程,就是中华文化将多样性凝结为一并进一步发展、演化的过程。 “晋朝大乱,中原衰败。魏末,百王覆灭,法刑失,礼俗衰弱。”北朝法制是在大动乱、人口短缺、民族成分复杂、社会经济生活衰落、文明崩溃的环境中诞生的。除了残酷的刑罚之外,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刑罚制度的简化。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拓跋珪“建立中原”,命三公郎王德“受命,坚简”。罚金是北魏刑罚的一个重要特点,对北齐产生了直接影响。首先我们看一下《北齐河》中规定的财产刑: 刑名五:一即死……五即死。赎罪所用的杖是金制的,全部换成了中丝。百杖死,九十二杖死,5年78杖,4年64杖,3年50杖,2年36杖。如果一年后没有鞭子,每10鞭子换一根丝。如果没有鞭打,就换10块丝绸。在增加或减少时间时,这似乎是正确的方法。负责修复损坏的人都是政府人员,不分年龄和性别,他们才是犯罪者。皆受一帛十杖刑。斯蒂出自电视剧《陆贞传奇》(2013),背景设定在北齐。 “实际上,北齐法典中规定的赎罪,不仅受到了中国从晋南朝继承下来的法律制度的影响,而且还受到了从北魏继承下来的游牧文化的影响,与魏晋制度不同。因此,北齐的赎罪并不像他所声称的那样存在。” 《赎罪》与《赎罪》的区别在于单一的赎罪系统,由15个阶段对应5种惩罚组成。本质上,这不是一种常规的惩罚,而是一种交换惩罚。赎罪在亚洲北部的草原上很常见。这就是新田登提到的补偿制度。 《魏书》卷111《刑》《刑录》:皇帝即位时,下令严惩司徒崔浩甫。五年刑期又增加一年。中毒的人会被杀,他们的家园被烧毁。我追赶羊和狗。富人在山里烧煤,穷人被杀。官吏免刑。如果妇女因受刑而怀孕,则在产后100天后被判处死刑。当一个人年满 14 岁时,其刑期会减半。当你八十、九岁的时候,除非你杀人,否则不要坐下来。酷刑期限不会超过49年。松永毛认为,这段史料可以分为两部分,讲的是汉人的立法,从“五岁、四岁儿童免刑”到“受刑者赎,穷则鞭笞200下”。段落从“金荣富人在山上烧煤”到“酷刑不超过四十九”,谈论为“金荣人”或游牧民族立法是否“富人在山上烧煤”“赎罪”、“草原上的穷人劳动”、“妇女到了青春期,照料花园以防传染疾病”,甚至是公共机构,这些都是“救济”。但在农村地区,在农业经济的生产生活条件下,古代牛马的赎罪就变成了劳役的赎罪。一般来说,对于游牧民族来说,北魏继承了北亚的草原传统,实行普遍赎罪。然而汉族人民并没有赎罪的规定,因为汉族有着相同的传统,因此赎罪成为了一种特权。孝文帝统一法制并得到进一步发展后,赎罪就成为一种有限的赎罪,失去了原有的普遍性,不能再成为主要的刑罚之一。e 特别负责立法。这迫使统治集团考虑其法律适用的问题,因此不可能不吸收中国的法律体系。沈甲本道:“赵成,大王十邑建业。当时法律尚未生效,所以实行金马赎回。崔浩福下旨,凡是应受惩罚的人,都必须赎回。刑法是一年,但一经赎回,死刑就不能赎回了,所以金马法就不再用了。”不使用金马方法在形式上会更类似于中国的系统。死刑虽然不可赎回,但它不符合游牧社会的法律传统,可以被视为法律制度中国化的表现。关于死刑的赎罪,《魏刑书》中有这样的记载:“魏初,礼风俗简单,刑禁简化……昭成建国二年(338年):死者死后,家属要献金马一匹作为赎金……如果人互相残杀,国家赔金马、牛四十九头。”这种补偿“具有游牧特征”,属于“北域法(所谓游牧法)补偿制度”。 《北魏初期的政治制度》 作者:严耀忠 出版社:吉林省教育出版局,1990年7月 看看与鲜卑有共生关系的五环地区的情况,或许是个好主意。这是不可能的。史记:《史记》曰:‘犯主法,贼一一死。他们互相残杀,引起部落间的报复,报复一直持续到领主将他们平定为止。 “那些犯罪的人于天生指出,对乌桓的惩罚有两种:一种是个人或一群人的报复,另一种是公权力为了群体利益而实施的惩罚。前者允许救赎,后者不属于东胡部落,官方权力发展远不如鲜卑,死即救赎:“杀人者负责三百匹马。”王朝]裴松之版:中华书社2011年1月随着公权力的显着发展,一些游牧政权倾向于限制死亡的赎回,其起源与鲜卑人相同。它说:“杀人偷马者”,这与鲜卑人征服中原后发生的事情类似。上面引用的惩罚也表明,与秦汉的法律制度不同王朝,财产惩罚不是严厉的惩罚 马巴坦林指出,在欠发达国家,惩罚是从复仇开始的,而赎罪是严厉惩罚的一种改良形式,基本上相当于死刑。也就是说,中国刑罚本质上是商业性的,游牧式刑罚是同构复仇,而以赎回(财产补偿)为代表的财产刑实际上是同构复仇的一种变异。源于游牧法律的严刑传统,一直延续到周隋时期。齐之后项经,杨戬对蓝猫说:“人师之事,乃动天地,动鬼神。” 《相经》有很多修改,但如何解决呢?他认识到刑罚问题的严重性,隋朝建立后,他的基本政策是简化刑罚。即便如此,仍然不如当时南方地区的预备军。平定后陈氏族人苏伟“老老实实巡视江南……蒋标是金人,所以刑法宽松……陈氏平定后,牧民一切都变了……百姓怨声载道……于是长老妇女纷纷造反”。在这样的政治、文化、观念环境下,财产刑这种在中国传统上属于较轻刑罚的刑罚在北朝失去了地位。由此可见,到了北朝,罚金不再是一种独立的刑罚,赎罪开始与轻刑相比。当时的法典规定了三种正式刑罚(看门人处决、死刑和一年监禁),只有最轻的(几年监禁)可以赎回。此外,在中国的民族压迫和歧视背景下,赎罪的“优先”性质极大地限制了其适用性。这主要适用于XianbEI人作为主体民族和草原上的其他民族,以及一些特殊民族(如老年人、青少年、孕妇)和情况(如过失犯罪)。随着时间的推移,它“退化”为一种特权,其范围也受到严格限制。这也体现在后来的契丹法律中,规定“藏人袭死汉族者,补牛马,汉族斩首”。综上所述,自魏晋以来,游牧赎罪制度经历了漫长的演变、与中国制度的碰撞、融合、变革,逐渐发展成为唐代所定的限制性赎罪制度。它是中世纪法律由多元逐渐凝结为一的产物,是农牧文化互动的结果《续制通鉴长编》作者:【宋代】李涛编:中华书局,2016年11月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在《申二流》时代,赎罪已不再被认为是一种重大刑罚。《刑书·魏书》中,《申二法》中写道:“受刑者赎,穷者鞭二百下”。但唐代《刘典》卷六《尚书·刑》中记载:“无刑名制度(后魏)。太武帝时,命崔翠受刑。浩丁刑名……门刑三百九十,将刑一百四十,五刑二十三十一。”制定此法,正式确立了刑罚制度。唐朝魏朝的刑罚,其中包括死刑和监禁(“五刑”中的“五”由杨文组成)和监护刑,其中不包括救度刑。nt。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孝文帝预备军初期。太和三年,“圣旨命高鲁召集文士审阅古籍,按规定增删”。又命群臣商议裁决,由御史审定。 “第五年冬末,第八百三十二章,十名守门人受罚六人,两百三十五人受罚,三百七十七人受罚。”后来到了太和法十六年,正式设立了“新五刑”,由鞭笞、鞭笞、弟子、驱逐、死刑组成,并且没有赎罪。如上所述,这是游牧文化的传统。刑罚可以赎回,主要源于游牧传统,在北魏初期就很常见,如下例所示。州长蒲城、平卢……元代易谦取代易为县……易谦信任儿子,不理易,不报告,但到了后,排易瘫倒在床上,坐在易的旁边……羞于他的傲慢,把他打死了……进入中原的游牧集团进行了有限的动员。 “学术权”主要由汉族知识精英掌握,他们自然会采用法律话语和方式,让占人口大多数的汉族民众接受他们的思想,融合各种制度和文化,逐步融合,而“北齐”建立的赎罪制度也是基于此。有学者认为,北齐《赎罪》与《唐法典》有明显区别。除了杖、鞭、刑、死、死五种刑罚外,北齐还有另一项“赎罪”制度,构成了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系列。与下面的“苦行”单项清单很相似……“刑帛”一词说明了这个“刑帛”本身就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刑罚名称,并且不是“刑帛下十杖”这种类型的“救济”,而是“都将称为罪人”中的“刑”字表明了两种命令的存在:“用刑帛”。 “上”的“十五度”是赎罪制度,“十竖棍”的“十五度”是五刑制度,罪犯“都称为罪人”。其实,所谓“刑帛”就是指救赎,“救赎帛”是“刑帛”和“十杖”的复合指代,是“刑一丝十杖伸长,皆称罪人”的意思。拒缴与监禁作为特权者,从唐代关于革职、罢官的规定来看、被逐出官邸,这种定性对特权阶级有影响,会影响他们的仕途。如果你仔细观察,你会发现史料中出现的极少数“罚金”只是被记载为“刑罚”,而实际上却是赎罪的运用。电视剧《贞观之国》(2006)剧照。另一种独立的制度是“赎罪制度”,号称“刑罚与死刑相差十种,刑罚与死刑相差十五度”,其中包括唐代的“赎罪制度”。这是《唐律》中唯一的财产刑。它们与中国传统的普遍赎罪不同。这主要是民族游牧法与中国法相互作用、融合的结果。换句话说,“对ato的惩罚刑罚与死刑相差10度,相差15度”,是对“赎罪本来是金子,现在都被中帛所取代……无帛的国家,也可以采帛。”这句长句的补充解释,并不是一个单独的概念来描述另一种赎罪形式。这从同源的北周“道录”和“唐录”的制度环境中也可以看出。达尔规定,兑换金银五两,黄金五两,赎罪刑五鞭,金鱼六至十条。兑换罚金,第一年黄金五两,第二年黄金十五两,第三年黄金一面包,五两,第四年黄金一面包,五两。第五年赎金为每块12可拉,共服6年,无论远近。因。赎死罪,金二斤……应赎者,赐鞭十杖,收帛一匹。无家可归者将根据年龄限制获得12块丝绸。一百名罪犯死亡。学者们表示,“道鲁不像北方的齐鲁,没有与五刑分开并平行的赎罪制度”。如上所述,北七路不存在所谓的双重赎罪制度。赎罪是与五种惩罚相对应的“交换惩罚”,并在某些情况下适用。再者,在《大儒》中,用“赎某刑”一词来解释赎鞭、赎鞭、赎弟子、赎谪等事,而“赎某刑”则是用来赎罪死的。他认为,死刑的赎罪“本身就是一种惩罚的名称”,而赎罪刑罚:北周时期的“死刑赎罪”,并不是死刑的替代刑罚。从表面上看,他说的是:作为间接刑罚的赎罪制度,从字面上看,似乎已经完全吸收了梁代的制度。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从延续性和延续性的角度来看待上述北齐和隋唐时期的赎罪制度。在游牧文化的持续影响下,我们看到了一个不同的事实:北周的赎罪制度与齐、隋、北唐的赎罪制度属于同一制度,是一种“另类刑罚”而非常规刑罚,而且与北齐、北周一样,在隋唐法典的刑罚制度中,财产刑的地位也受到限制。主要惩罚完全丧失,罚款也被废除,赎罪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 《大唐刘殿》卷六书评部分总结如下。从曾曾祖父晋升为曾曾孙五品的人。晋升五品者,无罪无罪,罪有十大罪。贬至八品者,则流放。对已经犯罪、年满70周岁、不满15周岁、身体丧失行为能力、犯有叛国罪、叛国罪等罪,必须予以赦免的;犯罪年龄已超过80周岁且不满10周岁的;患有重病的人;因盗窃造成损害的人;以及那些犯有过失杀人罪并被无罪释放的人。除了“疑罪”之外,这其实也是北齐的体现上面提到的赎罪。 “同救者,是官贵人、少老、阉人、愚人、残人”。这个制度显然是直接从北周、北齐继承下来的。 4. 结论 在中世纪,财产刑逐渐被排除在主流刑罚体系之外。这是游牧文化对十六国北朝农业社会影响的后果之一。北朝隋唐时期受游牧文化影响,财产刑较秦汉有显着变化。 《唐律》所概括的限制性赎刑,是农牧业互动的产物,是多种法制凝结成一体的过程。但由于中华文化整体的连续性、语言的连续性特别是前后不同的制度使用了基本相同的表述,掌握知识力量的精英也使用了同情中国文化的人。有关制度建设和历史追溯的各种记载和故事,从中国文化的角度出发,编织出完整、逻辑性的话语。这样,游牧文化在历史时期的特定作用和影响就变得模糊了。本文的研究揭示了这一事实。 【文献来源】张春海:《中世纪财产的惩罚:农牧文化互动下的制度变迁》,《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5年第1期,第142-152页。作者/张春海 本期审稿/陈新宇、梅建华 文字摘录/序审稿人:罗东/薛景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