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因家暴潜逃致丈夫死亡案二审未宣判。她此前被判处11年有期徒刑-新京报

河北妇女曹某某在遭遇丈夫家暴后,开车逃亡时将丈夫杀害。本案二审于10月31日上午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持续约8个小时。 10月31日晚,曹武猛家属告诉新京报记者,二审宣判将择日宣判。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曹萌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54000余元。曹萌萌随后提起上诉,请求法院撤销原判,依法宣告上诉人无罪,并驳回原告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诉讼请求。此次,曹操孟也参与了庭审。妈妈说的是这是她 530 多天来第一次见到女儿。庭审期间,女儿多次因身体不适要求请假。 “我们一直认为,曹萌并无杀人意图,而是遭受丈夫家庭暴力后的自卫行为。”他的家人希望法庭能够做出公正、公平的判决。事故发生后,曹萌萌的身上有伤痕。受访者提供了一名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驾车逃离时杀死丈夫的照片。一审判决书显示,2024年5月21日凌晨1点左右,26岁的曹萌萌与27岁的丈夫刘萌萌在家中发生争执,刘萌萌怀疑其妻子5月20日晚与女伴一起吃饭,且当时还有其他人在场。他拿起一把刀,要求他的妻子与她的伴侣对质。两人下楼后,刘先生威胁在小区内殴打曹先生。凌晨2点47分左右,刘武猛带着妻子来到石家庄市新华区新源路与裕兴街交叉口西侧同伴家附近。下车后两人继续争吵。争执中,刘某将曹某拖至车后,撕下曹某的衣服,并将倒地的曹某拖回车上。凌晨3时09分32秒,曹先生坐上一辆出租车,发动汽车试图自行离开。这时,蹲在车外查看妻子手机的刘先生见状,爬上了引擎盖。曹操继续加速,猛打方向盘。刘先生被扔出副驾驶门后仍继续驾驶汽车。不到一分钟后,凌晨3时10分02秒左右,该车正驶向唐人街与新源路交叉口时,撞入小区东南角的花池中。交叉点。它击中了我。附近一家酒店的员工听到车祸后立即报了警。两人在事故中受伤。刘先生被送往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曹先生不幸身亡,被送往医院救治。据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实验室证实,刘先生因受到较大钝性外力造成肝脏、肾脏、胰腺多处破裂而死亡。案发前,曹操萌曾遭到丈夫持刀威胁、殴打。对夫妻俩居住地的监控显示,事发当天凌晨1点左右,刘某某又回到树屋门口。在此之前,刘先生从上午10点到下午5点与两个朋友共进晚餐。至中午 12:30 20号,喝了五瓶啤酒。判决称,刘某某神志清醒,发现司机离开后返回家中。晚上9点左右,曹操Meng认识了另一位同学王。两人一起吃饭,吃完饭后在车上聊天,曹接到了丈夫的电话。对方不相信他的妻子正在和王先生一起吃饭。随后曹先生和王先生回家了。据当地监控显示,凌晨1点51分。 21日,刘三姨、三叔抵达当地。刘的母亲叫他们停止打斗。刘某某的母亲称,凌晨1点左右,她听到儿子和儿媳妇在屋内吵架,但他担心他们停止打斗,于是给三姐打电话。他带着孙子去找他的妻子,直到凌晨4点去医院急诊。他发现他的儿子出了什么事。刘的父亲也作证说,他的妻子打电话告诉他,儿子和儿媳妇在吵架。当他到达时,他妻子的三姐告诉他,他的儿子和儿媳妇都消失了。不久之后,我儿媳妇打电话给我,告诉我出了车祸。刘女士的三叔、阿姨回忆,当他们到达侄子家时,看到曹女士坐在客厅的沙发上,刘先生正在向她提问,于是他们劝阻侄子不要跟王某一起去,并要求曹女士做出解释。他们看到侄子手里拿着一把削皮刀。随后,刘萌萌拖着曹萌萌出了家门,下了楼,两人就离开了。曹操猛否认事发前两人在家中发生过争吵。 “其实,刘某某还在家里继续打我。”晚上 8:30 20日,事情结束后,她给丈夫打电话,告诉他自己要和陪同的女子出去吃饭。老公不相信,让我随时录制微信视频。回到家后,她一个人睡。有一天,她的丈夫回来并开始殴打她。当SC她老是说:“我从来没有和王先生一起吃饭过。”曹说,当她看到丈夫把一把刀放在自己面前的地上时,她不知道被打了多久。这把刀是家里切肉常用的,长约20厘米,宽约3至4厘米。她的丈夫让她带他去找王女士,否则就杀了她。随后,刘某的家人赶来,看到刘某持刀,但并未阻止。刘断断续续地打他。河北医科大学第二医院5月21日的住院病历显示,曹萌萌腹部闭合性损伤、胰腺损伤、局限性腹膜炎、血性腹膜炎、肋骨骨折、骶骨骨折、鼓膜穿孔等。曹女士称,21日凌晨1点左右,她的丈夫掏出一把刀,让她带他去跟王某对峙。在单位门口,他将她打倒在地,今天还威胁要杀了她。他还用了刀强行将她押上自己的车,然后两人一起开车去找王先生。当地监控显示,2时02分25秒,刘先生和曹先生走到楼下单位门口。两人又聊了一会儿,争吵了一阵,就出了门。大约六分钟后,两人就到了车上。刘萌萌手里拿着刀,继续对曹操萌拳打脚踢。约四分钟后,两人离开,司机为刘某某。一审法院认定曹萌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行车记录仪记录到,刘某某离开小区后多次闯红灯并开车。下午 2 点 29 分左右上午,曹先生将刀扔出窗外,刘先生停车捡起。大约七分钟后,曹操猛将头伸出窗外,做出了呕吐的手势。下午2点47分左右,两人乘车到达王家附近。刘先生下车持刀前往王先生家。乌斯。绕过小区门口上车后,凌晨2时55分,刘某将曹某拖到车后座,撕下曹某的上衣、裤子,将其拖入车内。曹萌萌发动车子时,刘萌萌正在看手机,发生了事故。 “我把刀扔出车外,刘某某捡起来,打得更狠。”刘某开车时,曹某继续殴打她,并用刀架在她的脖子上,抱怨说他想杀了她。车子启动后,柳无梦突然出现在车前挡风玻璃右侧。他害怕了,试图把他扔到车底下。摇晃了几下后,他发现柳萌萌已经消失了。我感觉自己被抛了起来,想赶紧逃跑,但突然一辆汽车撞了过来。据曹萌萌供述,她承认事故是在开车时发生的,但表示自己只是想离开,并不想伤害刘萌萌。。据新华交警大队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显示,事故发生后5月21日凌晨3时20分至3时37分期间,刘五猛躺在花池中间的走廊里。他身上多处受伤,伤势严重,处于昏迷状态。曹操猛下了车。我脸上有伤疤,我很害怕,或者,他失忆了,无法解释这场事故,也无法记住事故发生前发生的事情。法院认为,曹萌萌明知刘萌萌趴在汽车前盖上,仍在高速行驶,就转动方向盘,意图将刘萌萌甩出车外。主观上,他对刘萌萌的死持放任态度,但客观上,他造成了刘萌萌死亡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检方认定其有罪。辩方辩称,曹萌萌的行为属于自卫或避免紧急情况,并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法院认为,有效的抗辩需要“持续的不法侵害”。虽然事发前刘萌萌曾狠狠殴打过曹操猛,但这种殴打并没有永远持续下去。曹无猛走开的时候并没有受到任何攻击。目前还不清楚刘萌萌是否会对曹萌萌造成更大的伤害。不存在真正危险,不符合自卫要求。紧急避险损害了入侵者以外的第三方的权利和合法利益。与本案已确认的事实相矛盾。辩方的意见缺乏充分依据,不予采纳。曹先生虽非故意造成事故,但因不熟悉路况且高速行驶。经判断,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极高。曹先生是否知道刘先生正在开车,刘先生是否在事故中被抛下车中途死亡,或者事故原因死亡后果以尚未发生的方式发生的,不超出曹先生允许死亡的主观故意范围。虽然事故本身是一次意外,但如果综合考虑整个事件,刘无猛的死并不算是一次意外。到案后,曹萌萌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刘萌萌对该事件负有责任,将纳入量刑考虑……综合考虑多种因素,法院于今年3月24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曹萌萌有期徒刑11年,并作出一审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丧葬费54000余元。曹萌萌提出上诉,坚称自己无罪。虽然进行了二审,但曹萌萌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第一次审判尚未进行。请求法院判令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无罪,并驳回所附民事诉讼中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诉确认初审法院的事实结论是错误的。这根本就是单方面认定刘萌萌是在阻止曹萌萌逃跑,只是掩盖了曹萌萌没有主观恶意的重要事实。法院判决,刘萌萌趴在车顶阻止曹萌萌逃跑的行为属于暴力行为的延续,行为不违法。其并未具体说明刘五猛上车后的过度动作导致了事故。行车记录仪显示,案发当日凌晨3时09分32秒,曹某启动车辆,刘某爬上车前盖将其拦住。曹先生立即踩刹车,启动了车子刘先生离开前引擎盖后,再次转动方向盘试图逃跑。但刘又爬上了前引擎盖,曹操再也无法刹车逃脱刘的控制。知道如果再次与刘先生接触,自己就会有生命危险,她继续开车。这清楚地表明,曹操在逃亡时尽力不伤害刘,并无意杀死他。而且,曹操孟一路上趁机控刀,但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他只是把刀从车上扔下来,以保护自己的安全,这可以证明他没有任何伤害刘萌萌的主观故意。但刘某却停车取刀,并继续威胁曹某的生命。虽然曹先生的暴力行为暂时中断,但刘先生阻止曹先生乘车逃跑的行为本身就是一种暴力手段,并仍在继续。车辆受力后如果制止不当,更严重的暴力行为不可避免地会随之而来,非法活动也会继续发生。因此,曹操的行为应该被视为合法的防卫行为。上诉宣告曹武猛没有直接或者间接的故意杀人罪,不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且,即使曹萌萌在生命和人身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对刘萌萌的暴力行为进行抗争,也是出于自卫,其逃跑行为不应认定为犯罪。一位观察人士告诉新京报记者,庭审从上午9点30分开始。直到下午 5 点 15 分左右米。法庭上没有宣布任何判决。庭审中,控辩双方主要阐述了事件的起因、后果和特点。北京报记者刘谦主编左琳纠付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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